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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追剧之《人世间》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文/王萍
2022年初春,根据茅盾文学奖同名获奖小说改编的开年大剧《人世间》全国热播,引发了观众的诸多共鸣和关注。
原著作者梁晓声先生以其深刻、细腻的笔触,再现了以哈尔滨市安字片儿地区为背景的几代居民们从特殊历史时期至改革开放后,在历史洪流下苦乐参半、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
作为一名普通观众,感恩于出生在哈尔滨安字片儿的作家呈现出了如此杰出的作品;作为一名普通的哈尔滨人,也有幸通过该作品再次目睹和体会了长辈们曾经亲历过的无声岁月;同时,作为一名七零后观众也终于体悟出长辈们曾经的那份淡定与从容,乃是踏过了艰辛,被人世间比较真实厚重的烟火气所打磨出来的;当然,源自生活角度的观后感有很多,在此就不过多展开了。
在这里,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哈尔滨人,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想从法律的角度梳理和分析一下该剧中涉及到的一些主要的法律问题,以飨对相关问题比较感兴趣的观众们。
萌生此念,一则源于缅怀曾生长于那个时代而今已游弋于另一个时空的长辈们;二则源于周围朋友关于此剧中法律问题的来电咨询。
在此,感谢你们带给我的思考与灵感。
第1部分涉民事商事法律问题浅析
一、郑娟儿子周楠的抚养权之归属
剧中骆士宾如欲通过法律程序争取郑娟儿子周楠的抚养权,这种情况下,骆士宾需要先证明自己与周楠具备遗传学上的亲子关系,即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取得肯定结论的亲子鉴定报告后,还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将优先考虑支持该方扶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如果该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二、周秉昆花1700元购买的房屋产权之归属
1、根据剧情交代的年代,该房屋有可能属于承租性质;鉴于此,则周秉昆必须具备承租条件,方可取得承租权;反之,即使支付了对价也无法取得承租权,更不具备取得所有权的前提。因此,周秉昆确实需要腾退房屋。但是可以向与其交易的出售房屋人主张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房管部门变更登记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假设周秉昆购买的系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而出售人(实为房屋租赁人、代管人或借住人)称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周秉昆支付了符合市场价格的购房款,房管所予以办理过户登记;则周秉昆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部要件。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但如果周秉昆明知出售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而购买,则不成立善意取得。
在第二种情况下,原房主归来再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已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房主只能向出售人主张赔偿责任,房管所如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骆士宾的遗产之争
骆士宾生前立下遗嘱,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交由儿子周楠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骆士宾死亡时继承才开始。但是剧中周楠已于骆士宾死亡之前身故,因此,周楠已丧失继承的主体资格(剧中未交代是否完成亲子鉴定,假设已取得的具备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
此时,骆士宾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执行,第1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在骆士宾没有父母、子女的情况下,骆的妻子为唯Y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中,还有可能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此处不再展开讨论。
四、如果孙赶超妹妹孙小宁失联或失踪了,家属应该怎么办?
1、一般情况:成年人失踪超过二十四小时,失踪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以及与失踪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相关情况。
2、以下情形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失踪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失踪达到法定时间、满足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五、搬迁之前一些居民的“假离婚”真的是“假”的吗?
剧中部分居民为了实现多分房的目的,约定离婚,并于实现不当利益后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
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比较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当然,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王律师在此提醒,每一个行为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未了解清楚之前须谨慎行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骆士宾的公司收购军工厂为何要开董事会?
假设骆士宾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收购军工厂的行为主体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收购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其一,要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决策,即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须考量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从军工厂角度,则涉及到其为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的清算及员工安置等诸多问题。
因此,剧中骆士宾与周秉义协商收购事宜时,称员工安置问题须董事会决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部分涉刑事案件之事件浅析
一、周秉昆首次与骆士宾发生肢体冲突为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剧中,因骆士宾向周秉昆讲述当年侵害郑娟过程,气得周秉昆狠狠打了骆士宾。后经周楠出面,骆士宾决定对警察说是自己不小心摔倒造成受伤。此处,骆士宾一是放弃了追究周秉昆责任,二是对公安机关做了虚假陈述。
这里因骆士宾自称摔倒受伤,所以显然不需要追究周秉昆的责任。如果骆士宾如实陈述是被周秉昆殴打,而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周秉昆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骆士宾不追究的,经调解程序,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
但如果骆士宾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或重伤,而且查明是被周秉昆殴打所致,那么不但周秉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骆士宾因其虚假陈述,还将涉嫌构成包庇犯罪。
二、周秉昆再次与骆士宾于首都机场发生冲突,为何被判处刑罚?
剧中周秉昆与骆士宾在机场外发生冲突,二人打斗过程中,骆士宾不慎摔倒头部受到坚硬物体严重撞击,先是昏迷,后不治身亡。法院认定骆士宾撞击到头部以及比较终死亡的结果,与周秉昆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不是周秉昆故意所致,但周秉昆存在过失,所以仍应对该死亡结果负责,比较终判决周秉昆构成“过失杀人罪”,判处九年有期徒刑。但因该案发生在1993年,按照当时的《刑法》,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知蔡晓光周秉昆被拘留,蔡晓光及时为周秉昆聘请了律师。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来说,及早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是明智之举。按照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1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符合法定条件,还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结语】
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一部剧,挥洒出众生百态;不论剧中或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是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的,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但是不排除会受到道德的调整。可以简单的理解,法律是比较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不会因为某个个体而改变或迟疑;专业化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希望我们都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为时代的发展添砖加瓦。